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謙
被 告 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6 月3 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