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北興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櫻枝
上列
上訴人與蔡金年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