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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北興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櫻枝 上列上訴人與蔡金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7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