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金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北興鋼品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35,84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1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