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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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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50,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