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定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捷立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間106 年度消字第1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41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7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