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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上訴人被   告 宏丞電機行即劉大成 參 加 人 盈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消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6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