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翠蓮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宏丞電機行即劉大成
參 加 人 盈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消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61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