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翠蓮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宏丞電機行即劉大成
參 加 人 盈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提起
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2,085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7日
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4月9日民
事查詢表1份
可考,故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65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