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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上訴人被   告 宏丞電機行即劉大成 參 加 人 盈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提起 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2,085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7日 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4月9日民 事查詢表1份可考,故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65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