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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王朝震律師 被上訴 人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謝金秀       李宇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11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6 年度岡簡字第1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靖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靖基公司 )因積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07,067 元,遂將其所有 如附表之機械設備讓與上訴人用以抵償債務,並約定將所讓 與之機械設備連同五十鈴牌3.5 噸貨車(車號0000-00 ), 以另訂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交由靖基公司繼續使用。以上 債務清償、動產租賃之事實,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 間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以102 年度雄 院民公正字第000116號、第000117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 書)公證在案。嗣靖基公司將該設備中如附表編號8 及編號 23所示TOYOKOKI牌折床HYB-825 壹台(含刀模上下一組)及 高峰牌剪床CHS-1007壹台(下稱系爭機具),另行轉租予訴 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伸 公司)使用。而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 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 891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被 上訴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誤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予以指 封,經上訴人提出異議後,被上訴人仍予否認。為此,上訴 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 系爭執 行程序就上訴人所有系爭機具所為之查封程序應 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關於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應由上訴 人提出相關憑證以實其說。而被上訴人雖對系爭公證書形式 上真正不爭執,惟上訴人仍應舉證其與靖基公司間、靖基公 司與豪伸公司間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而依上訴人提出租金 收帳明細表及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其係上訴人自行製作並 非租金給付之金流,不足證明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且上訴 人所述之轉租過程不合理,又豪伸公司之會計吳綺珍卻在本 件為原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明顯可疑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 於102 年3 月15日即在蕭家正公證人處製成動產租賃契約,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且交易自由,並無不可,故原審認疑, 恐有違誤。㈡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已將系爭機具出租予 靖基公司,靖基公司基於人情世故原因,才在隱瞞上訴人情 況下轉租給豪伸公司,查封當日豪伸公司連絡不到靖基公司 負責人,故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始知詳情,故非上訴人任由 靖基轉租予豪伸。原審認上訴人當早已知悉靖基公司違約轉 租予豪伸公司使用,但上訴人卻未依約處置,亦不合理,此 部分容有違誤。㈢因上訴人與靖基公司之前有代工關係,故 讓靖基公司方便遲延給付租金。並非無意行使權利之表徵, 該部分原審亦容有違誤。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 假扣押,並由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於105 年12月 15日被上訴人至豪伸公司頂潭路廠房執行,查封系爭機具。 五、本件之爭點厥為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固據其提出其前手即訴外人 鑌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函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 件買賣)登記證明書、統一發票、靖基公司債務承擔契約書 、債務償還契約書、動產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為證(簡上字 卷第50至65、90頁、簡字卷第5 至9 、14至15頁)。惟按「 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動產物權則以「 占有」及其所衍伸之「交付」為其權利公示方法,以保護交 易安全。依民法第76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 ,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亦即動產讓與人將動產交付予 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占有人地位,即可支配、利用該動產 ,該占有人對於該動產即有行使權利之外觀,藉由占有之權 利外觀張顯出所有動產所有權等動產物權之權利內容。另民 法第943 條就占有設有權利推定效力,其立法理由:「關於 物權之變動,動產以交付占有為生效要件,不動產則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兩者之公示方法完全不同」,即明確揭示占有 、交付為動產物權公示方法之意旨。 ㈡上訴人雖提出其取得系爭機具係因靖基公司抵債之緣由,稽 之債務償還契約書第3 條,可知於102 年3 月15日第2 條附 表所示機器設備(包含系爭機具)歸屬上訴人,並於同日點 交於上訴人等情,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方始取得系爭機 具之所有權。惟將上訴人主張轉租系爭機具予靖基公司所提 出收租明細交參以觀、相互比對(簡字卷第44頁),收租明 細竟於102 年1 月21日記載4 筆55,000元,102 年2 月27日 記載1 筆55,000元及1 筆25,000元,收取租金之時點遠早於 上訴人所主張102 年3 月15日取得系爭機具所有權之時點, 則上開債務償還契約書、收租明細互所矛盾,實屬可疑。又 經本院函詢國稅局靖基公司有無申報機器設備列為成本扣除 ,國稅局函覆以:靖基公司自101 年至103 年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資料並無將機器設備租金列為成本扣除,此有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7 年6 月14日函附卷可稽(簡上字 卷第81頁)。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取得來源及其後出租 予靖基公司,已難遽信。 ㈢縱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觀之兩造就系爭機具所簽訂之 動產租賃契約(簡字卷第14至15頁),系爭機具與其他三十 餘項機器設備租金每月僅為55,000元,而系爭機具價值高達 2,139,500 元,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附卷可稽 (簡上字卷第55頁),價值非微,足認上訴人每月收取之租 金甚低。在此情況下,系爭租賃期間自102 年3 月15日起至 105 年3 月14日止,105 年12月15日查封時距租期屆滿已達 9 個月餘,上訴人遲未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機具,未見 其基於系爭機具所有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之任何舉措。又系爭 機具租金給付,上訴人陳稱:租金繳交方式係以上訴人交付 靖基公司之應付帳款扣除租金為之等語(簡上字卷第68、72 頁),然靖基公司於102 年12月起即未如期以應付帳款扣抵 租金,有收租明細附卷可稽(簡字卷第44頁),可知靖基公 司長期積欠上訴人系爭機具租金。上訴人向靖基公司收取低 額租金,容任靖基公司長期積欠租金且未曾於租期屆滿後請 求返還系爭機具,顯然悖於常情。上訴人徒以上開書面資料 執為系爭機具所有權人之憑證,然客觀上其所為並無任何動 產所有權人所應行使權利之外觀、表徵,其是否為系爭機具 之所有權人,已非無疑。至於系爭公證書充其量僅能證明公 證人蕭家正於公證斯時親身見聞上訴人為出租人,靖基公司 為承租人,兩造簽訂租賃契約等情,尚不足以推論得出上訴 人為系爭機具之所有權人。 ㈣再者,上訴人無法說明及舉證靖基公司與豪紳公司間之關係 (簡上字卷第91頁)。而105 年12月15日查封當時豪紳公司 員工吳綺珍雖稱:現場大部分機械係豪紳公司向靖基公司承 租,靖基公司向上訴人承租云云,有執行筆錄可參,經本院 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無訛。然吳綺珍不僅未能提出靖基公 司與豪紳公司之租賃契約及收租證據以實其說,尚可當場逕 自聯繫無直接契約關係之上訴人員工到場表示異議,其後甚 至於上訴人公司任職,並擔任原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自 認此情屬實(簡上字卷第92頁),是吳綺珍未能舉證已實其 說,且與上訴人有利害關係,不無迴護上訴人之虞,其所述 不足採信,尚難憑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㈤綜上,上訴人未能彰顯其本於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之外觀 ,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系爭機具確為其所有人, 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云云,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為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 定,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事件就系爭機具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 敘,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編號│設備名稱 │廠牌 │數量│ ├──┼───────────┼────────┼──┤ │1 │氬焊機 │華豐科技公司 │1台 │ ├──┼───────────┼────────┼──┤ │2 │高速鋸斷機16(含鋸片)│慶岱電機 │1台 │ ├──┼───────────┼────────┼──┤ │3 │電(弧)焊機 │達佑電機 │1台 │ ├──┼───────────┼────────┼──┤ │4-1 │CO2焊機MG-250 │ │2台 │ ├──┼───────────┼────────┼──┤ │4-2 │CO2焊機MG-250 │ │1台 │ ├──┼───────────┼────────┼──┤ │5 │空壓機15HP │天鵝牌 │1台 │ ├──┼───────────┼────────┼──┤ │6 │角鐵切斷機RF-320 │桂全 │1台 │ ├──┼───────────┼────────┼──┤ │7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8 │折床HYB-8525 │TOYOKOKI │1台 │ ├──┼───────────┼────────┼──┤ │9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0 │L型吊具+鐵鍊 │ │1批 │ ├──┼───────────┼────────┼──┤ │11 │雙L型鐵板吊具 │ │1批 │ ├──┼───────────┼────────┼──┤ │12 │自動秤100KG │ │1台 │ ├──┼───────────┼────────┼──┤ │13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4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5 │電子吊秤CS-2T │歐鑫 │1台 │ ├──┼───────────┼────────┼──┤ │16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1片 │ │ │面物件 │ │ │ ├──┼───────────┼────────┼──┤ │17-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7-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8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9 │鉆孔機&攻牙機(兩用)│KIRA │1台 │ ├──┼───────────┼────────┼──┤ │20 │切角機 │正記 │1台 │ ├──┼───────────┼────────┼──┤ │21 │電(弧)焊機 │ │1台 │ ├──┼───────────┼────────┼──┤ │22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3 │剪床CHS-1007 │高鋒 │1台 │ ├──┼───────────┼────────┼──┤ │24 │氬焊機F-20P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5 │植釘機CD-8M │SF │1台 │ ├──┼───────────┼────────┼──┤ │26 │高速鋸斷機10"含鋸片) │慶岱電機 │1台 │ ├──┼───────────┼────────┼──┤ │27 │空壓機10HP │復盛 │1台 │ ├──┼───────────┼────────┼──┤ │28-1│鉆孔機&攻牙機 │日順 │1台 │ ├──┼───────────┼────────┼──┤ │28-2│鉆孔機&攻牙機 │良吉 │1台 │ ├──┼───────────┼────────┼──┤ │29 │捲圓機 │ │1台 │ ├──┼───────────┼────────┼──┤ │30-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0-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1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2 │電(弧)焊機CS-16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貨車 │ ├──┬───────────┬────────┬──┤ │編號│車輛廠牌 │牌照號碼 │數量│ ├──┼───────────┼────────┼──┤ │33 │五十鈴/3.5噸 │0455-ZX │1輛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