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良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思國律師
王朝震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謝金秀
李宇山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11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6 年度岡簡字第1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靖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靖基公司
)因積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07,067 元,遂將其所有
如附表之機械設備讓與上訴人用以抵償債務,並約定將所讓
與之機械設備連同五十鈴牌3.5 噸貨車(車號0000-00 ),
以另訂動產
租賃契約之方式,交由靖基公司繼續使用。以上
債務清償、動產租賃之事實,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
間
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以102 年度雄
院民公正字第000116號、第000117號
公證書(下稱
系爭公證
書)公證在案。
嗣靖基公司將該設備中如附表編號8 及編號
23所示TOYOKOKI牌折床HYB-825 壹台(含刀模上下一組)及
高峰牌剪床CHS-1007壹台(下稱系爭機具),另行轉租予訴
外人即被上訴人之
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伸
公司)使用。而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
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
891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被
上訴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誤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
予以指
封,經上訴人提出異議後,被上訴人仍予否認。為此,上訴
人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
並聲明:
系爭執 行程序就上訴人所有系爭機具所為之
查封程序應
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關於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應由上訴
人提出相關憑證
以實其說。而被上訴人雖對系爭公證書形式
上真正不爭執,
惟上訴人仍應舉證其與靖基公司間、靖基公
司與豪伸公司間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而依上訴人提出租金
收帳明細表及
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其係上訴人自行製作並
非租金給付之金流,不
足證明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且上訴
人所述之轉租過程不合理,又豪伸公司之會計吳綺珍卻在
本
件為原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明顯可疑等語資為
抗辯。並
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
准予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
於102 年3 月15日即在蕭家正
公證人處製成動產租賃契約,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且交易自由,並無不可,故原審認疑,
恐有違誤。㈡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已將系爭機具出租予
靖基公司,靖基公司基於人情世故原因,才在隱瞞上訴人情
況下轉租給豪伸公司,查封當日豪伸公司連絡不到靖基公司
負責人,故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始知詳情,故非上訴人任由
靖基轉租予豪伸。原審認上訴人當早已知悉靖基公司違約轉
租予豪伸公司使用,但上訴人卻未依約處置,亦不合理,此
部分容有違誤。㈢因上訴人與靖基公司之前有代工關係,故
讓靖基公司方便遲延給付租金。並非無意行使權利之表徵,
該部分原審亦容有違誤。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
假扣押,並由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於105 年12月
15日被上訴人至豪伸公司頂潭路廠房執行,查封系爭機具。
五、本件之爭點
厥為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
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固據其提出其前手即訴外人
鑌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函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
件買賣)登記證明書、統一發票、靖基公司債務承擔契約書
、債務償還契約書、動產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為證(簡上字
卷第50至65、90頁、簡字卷第5 至9 、14至15頁)。惟
按「
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動產物權則以「
占有」及其所衍伸之「交付」為其權利公示方法,以保護交
易安全。依
民法第76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
,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亦即動產讓與人將動產交付予
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
占有人地位,即可支配、利用該動產
,該占有人對於該動產即有行使權利之外觀,藉由占有之權
利外觀張顯出所有動產
所有權等動產物權之權利內容。另民
法第943 條就占有設有權利
推定效力,其立法理由:「關於
物權之變動,動產以交付占有為生效要件,
不動產則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兩者之公示方法完全不同」,即明確揭示占有
、交付為動產物權公示方法之意旨。
㈡上訴人雖提出其取得系爭機具係因靖基公司抵債之緣由,
稽
之債務償還契約書第3 條,可知於102 年3 月15日第2 條附
表所示機器設備(包含系爭機具)歸屬上訴人,並於同日點
交於上訴人
等情,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方始取得系爭機
具之所有權。惟將上訴人主張轉租系爭機具予靖基公司所提
出收租明細交參以觀、相互比對(簡字卷第44頁),收租明
細竟於102 年1 月21日記載4 筆55,000元,102 年2 月27日
記載1 筆55,000元及1 筆25,000元,收取租金之時點遠早於
上訴人所主張102 年3 月15日取得系爭機具所有權之時點,
則
上開債務償還契約書、收租明細互所矛盾,實屬可疑。又
經本院函詢國稅局靖基公司有無申報機器設備列為成本扣除
,國稅局函覆以:靖基公司自101 年至103 年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資料並無將機器設備租金列為成本扣除,此有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7 年6 月14日函附卷
可稽(簡上字
卷第81頁)。
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取得來源及其後出租
予靖基公司,已難遽信。
㈢縱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觀之兩造就系爭機具所簽訂之
動產租賃契約(簡字卷第14至15頁),系爭機具與其他三十
餘項機器設備租金每月僅為55,000元,而系爭機具價值高達
2,139,500 元,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標的物明細表
附卷可稽
(簡上字卷第55頁),價值非微,足認上訴人每月收取之租
金甚低。在此情況下,系爭租賃
期間自102 年3 月15日起至
105 年3 月14日止,105 年12月15日查封時距租期屆滿已達
9 個月餘,上訴人遲未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機具,未見
其基於系爭機具所有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之任何舉措。又系爭
機具租金給付,上訴人陳稱:租金繳交方式係以上訴人交付
靖基公司之應付帳款扣除租金為之等語(簡上字卷第68、72
頁),然靖基公司於102 年12月起即未如期以應付帳款扣抵
租金,有收租明細附卷可稽(簡字卷第44頁),可知靖基公
司長期積欠上訴人系爭機具租金。上訴人向靖基公司收取低
額租金,容任靖基公司長期積欠租金且未曾於租期屆滿後請
求返還系爭機具,顯然悖於常情。上訴人徒以上開書面資料
執為系爭機具所有權人之憑證,然客觀上其所為並無任何動
產所有權人所應行使權利之外觀、表徵,其是否為系爭機具
之所有權人,已非無疑。至於系爭公證書充其量僅能證明公
證人蕭家正於公證
斯時親身見聞上訴人為出租人,靖基公司
為承租人,兩造簽訂租賃契約等情,尚不足以推論得出上訴
人為系爭機具之所有權人。
㈣再者,上訴人無法說明及舉證靖基公司與豪紳公司間之關係
(簡上字卷第91頁)。而105 年12月15日查封當時豪紳公司
員工吳綺珍雖稱:現場大部分機械係豪紳公司向靖基公司承
租,靖基公司向上訴人承租
云云,有執行筆錄
可參,經本院
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
無訛。然吳綺珍不僅未能提出靖基公
司與豪紳公司之租賃契約及收租證據以實其說,尚可當場逕
自聯繫無直接契約關係之上訴人員工到場表示異議,其後甚
至於上訴人公司任職,並擔任原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
自
認此情屬實(簡上字卷第92頁),是吳綺珍未能舉證已實其
說,且與上訴人有利害關係,不無迴護上訴人
之虞,其所述
不足採信,尚難憑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㈤綜上,上訴人未能彰顯其本於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之外觀
,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系爭機具確為其所有人,
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云云,不足採信。
六、
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為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
定,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事件就系爭機具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
爰不一一論
敘,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編號│設備名稱 │廠牌 │數量│
├──┼───────────┼────────┼──┤
│1 │氬焊機 │華豐科技公司 │1台 │
├──┼───────────┼────────┼──┤
│2 │高速鋸斷機16(含鋸片)│慶岱電機 │1台 │
├──┼───────────┼────────┼──┤
│3 │電(弧)焊機 │達佑電機 │1台 │
├──┼───────────┼────────┼──┤
│4-1 │CO2焊機MG-250 │ │2台 │
├──┼───────────┼────────┼──┤
│4-2 │CO2焊機MG-250 │ │1台 │
├──┼───────────┼────────┼──┤
│5 │空壓機15HP │天鵝牌 │1台 │
├──┼───────────┼────────┼──┤
│6 │角鐵切斷機RF-320 │桂全 │1台 │
├──┼───────────┼────────┼──┤
│7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8 │折床HYB-8525 │TOYOKOKI │1台 │
├──┼───────────┼────────┼──┤
│9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0 │L型吊具+鐵鍊 │ │1批 │
├──┼───────────┼────────┼──┤
│11 │雙L型鐵板吊具 │ │1批 │
├──┼───────────┼────────┼──┤
│12 │自動秤100KG │ │1台 │
├──┼───────────┼────────┼──┤
│13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4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5 │電子吊秤CS-2T │歐鑫 │1台 │
├──┼───────────┼────────┼──┤
│16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1片 │
│ │面物件 │ │ │
├──┼───────────┼────────┼──┤
│17-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7-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8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9 │鉆孔機&攻牙機(兩用)│KIRA │1台 │
├──┼───────────┼────────┼──┤
│20 │切角機 │正記 │1台 │
├──┼───────────┼────────┼──┤
│21 │電(弧)焊機 │ │1台 │
├──┼───────────┼────────┼──┤
│22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3 │剪床CHS-1007 │高鋒 │1台 │
├──┼───────────┼────────┼──┤
│24 │氬焊機F-20P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5 │植釘機CD-8M │SF │1台 │
├──┼───────────┼────────┼──┤
│26 │高速鋸斷機10"含鋸片) │慶岱電機 │1台 │
├──┼───────────┼────────┼──┤
│27 │空壓機10HP │復盛 │1台 │
├──┼───────────┼────────┼──┤
│28-1│鉆孔機&攻牙機 │日順 │1台 │
├──┼───────────┼────────┼──┤
│28-2│鉆孔機&攻牙機 │良吉 │1台 │
├──┼───────────┼────────┼──┤
│29 │捲圓機 │ │1台 │
├──┼───────────┼────────┼──┤
│30-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0-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1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2 │電(弧)焊機CS-16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貨車 │
├──┬───────────┬────────┬──┤
│編號│車輛廠牌 │牌照號碼 │數量│
├──┼───────────┼────────┼──┤
│33 │五十鈴/3.5噸 │0455-ZX │1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