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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廖灝伯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原告與被告勤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1,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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