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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王幃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廣霖紙器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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