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丞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竣議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菁
原告與
被告江記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