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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丞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竣議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菁 原告與被告江記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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