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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佳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全銜之記載 ,應更正為「佳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全銜應為佳「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有原告起訴 狀及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106年5月26日之裁定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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