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友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律師
陳奕安律師
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