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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國龍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唯泰工業檢驗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 9,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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