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國龍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唯泰工業檢驗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
9,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