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千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律師
原告與
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34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