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永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鐘
被 告 劉趙阿珠
趙福盛
趙福全
趙復田
趙錦碧
曾趙金月
趙錦桂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7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439元(計算式:3,617.
63㎡×5,300 元/ ㎡=19,173,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
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