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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永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鐘 被   告 劉趙阿珠       趙福盛       趙福全       趙復田       趙錦碧       曾趙金月       趙錦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7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439元(計算式:3,617. 63㎡×5,300 元/ ㎡=19,173,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 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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