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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被   告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   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   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74元,應繳裁判   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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