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卡咖陪你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柴在泳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廖威斯律師
鄭凱元律師
原告與
被告李騰玉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