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張赫文
訴訟
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被 告 建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勳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7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106年
度救字第7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