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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張赫文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建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7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106年 度救字第7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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