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宗勳
訴訟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太雅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