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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許文財 被   告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於民國81年8月28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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