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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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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原告與被告張文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7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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