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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吉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 被   告 申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   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   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750元,應繳裁判   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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