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林春彬
原告與
被告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7,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