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李鎮湋
訴訟
代理人 蔡佳燁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朱耀卿、易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6,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