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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長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被   告 吳明家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374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民國106 年10月19日通知分配期日函所附分配表,其中併案債權 人吳明家(案號106 年度司執字第8133號)所列⑴次序5 併案執 行費新臺幣(下同)14,416元,及⑵次序9 第二順位抵押權分配 金額1,869,759 元均應剔除,剔除部分由其他債權人依債權比例 而為分配,原告主張可分得之金額應為419,642 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19,642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增加之利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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