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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蔡進丁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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