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徐敏華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原告與被告華繽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71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