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明乾
原告與
被告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48,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