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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明乾 原告與被告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48,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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