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昌文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昌宏 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