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郭怡宏
被 告 林廷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
元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
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自民國106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
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因共同投資佳佳動物醫院澎湖院區而認識,
被告以一時週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於雙方合作
關係及被告學、經歷背景,分別於105年7月22日出借新臺幣
(下同)35萬元(下稱
系爭款項A)予被告,約定清償期為
105年9月15日;
復於105年7月29日出借50萬元(下稱系爭款
項B),約定清償期為105年8月31日;復於105年8月29日出
借15萬元(下稱系爭款項C),約定清償期為105年9月30日
;被告又於105年9月21日請求原告以信用卡為其代繳國立高
雄大學105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101,000元(下稱系爭款項D
),表示就該款項會於同年10月10日前清償,
前揭款項合計
1,101,000元。原告基於信賴未與被告簽立書面契約,兩造
皆以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聯絡借款事宜,原告是時誤信被告
會如期給付該學雜費款項,
乃由被告開立票號AVB0000000號
、面額100萬元整之支票予原告收執,以擔保對原告其中之
100萬元債務,另因原告為澤地萃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為
1人董事之公司,與他人之資金往來常以該公司帳戶為往來
帳戶,就系爭款項A、C雖係以「澤地萃貿易有限公司」名義
為匯款,然實際係由原告以個人資金貸予被告,次就系爭款
項D,因被告係請求原告以個人信用卡代被告刷卡繳納,被
告再歸還原告刷卡金額,自屬以原告代刷之信用卡金額,作
為應交付之借貸款項,兩造就此刷卡金額自有
合意成立消費
借貸,原告自得依消費
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詎清償期
屆至後,被告遲未還款,藉口拖延,自105年11月23日起無
法聯繫,所開立之
上開支票亦遭
退票,爰依
民法第474條第1
項、第2項及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1,101,000元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此
,爰依前揭
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101,000元,及其中500,000元自105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350,000元
自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其中150,000元自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其中101,00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復有明文規定。
經查,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學雜
費繳費通知書、支票、LINE對話
記錄截圖、退票理由單、公
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證明、繳費證明
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至13、31至36頁),本院依上開資
料審理結果,
核與原告主張相符,且被告對原告前揭主張,
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爭執,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可信。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