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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戴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瑋、甫商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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