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戴玉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瑋、甫商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