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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章淑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106年度訴字第548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108,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83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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