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黨萬歲學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2,33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