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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黨萬歲學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2,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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