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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蔡坤得即蔡初得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奐佑 被   告 公業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 理 由 查原告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明求為:(一)確認被 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 )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 存在。㈡被告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就系爭土地於民國104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84,0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24000元/㎡×166㎡=3,9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 01元,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完畢,毋庸再為補繳,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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