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蔡坤得即蔡初得
訴訟
代理人 蔡曜燦
孫大昕
律師
被 告 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奐佑
被 告 公業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
理 由
查原告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明求為:(一)確認被
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下稱
系爭土地 )之買賣及
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
存在。㈡被告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就系爭土地於民國104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84,0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24000元/㎡×166㎡=3,9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
01元,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完畢,毋庸再為補繳,
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