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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坤得即蔡初得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上訴人與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公業蔡高陞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67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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