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坤得即蔡初得
訴訟
代理人 蔡曜燦
上訴人與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公業蔡高陞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67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4,0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