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蘇志浩
訴訟
代理人 張育嘉
律師
被 告 創利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慕榆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瀕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黃瀕寬律師」之
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黃瀕寬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