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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股東名簿變更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蘇志浩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創利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慕榆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瀕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黃瀕寬律師」之 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黃瀕寬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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