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被 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備位請求及關於本件
不動
產買賣合約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