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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被告林鋼雄返還工程 款、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