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方昱仁
訴訟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軨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前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
6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 號),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855,222 元本息,
嗣經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後,因原告
上開
請求金額包括機車修復費用12,000元,
非屬被告林義軨涉犯業務
過失傷害罪所致之損害,原告就上開機車修復費用12,000元之請
求已補繳
裁判費1,000 元,後原告於107 年3 月19日具狀減縮請
求金額為2,822,887 元本息,
復於同年8 月10日具狀追加請求金
額為3,173,659 元本息,依法原告應就追加請求金額部分補繳裁
判費,
本件原告追加金額為362,772 元(計算式:3,173,659 -
2,822, 887+12,000=362,77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2,9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