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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易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127,792元(6,840,000元+134,000元+2,28 0元+151,512元=7,127,7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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