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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蘇勝輝       王源興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 時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