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蘇勝輝
王源興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即潘俊雄之
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
時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