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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