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志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