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林英芳與被告彭永豊、被告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