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勳欽 同
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林英芳與
被告彭永豊、被告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