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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 12月2日遺失,經聲請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於106年1月14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 則於106年1月14日將之刊登於臺灣導報,嗣於106年7月28日 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 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 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 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喬群國際設計│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4,700元 │105年12月10日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博愛│ │ │ │ │ │ │ │呂文榜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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