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鴻盛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嘉雄
訴訟代理人 林奎伯 台南市○區○○○路○號4樓之9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23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為
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至
106 年7 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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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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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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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鋼企業股份│鴻盛達國際│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294,000元 │106年2月7日 │J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股份有限公│行楠梓分行│ │ │ │ │ │
│ │勇志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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