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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美科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非訟代理人 潘陳睿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5 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6 年9 月18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美科達│李清江│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6,000元 │106年5月20日 │GB748245│ │ │股份有│ │行博愛分行│ │ │ │2 │ │ │限公司│ │ │ │ │ │ │ │ │陳威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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