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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技安電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代 理 人 湯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0日 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太平洋日報報紙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 年10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金和│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000│10,000元│106年4月15日 │206885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楠梓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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