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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宜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 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 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 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6 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 6 年10月3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長元育樂│森山工│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540,000元 │106 年5 月16日│GB0000000 │ │ │股份有限│程顧問│行路竹分行│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卓忠吉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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