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宜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 年1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
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
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6 月30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至10
6 年10月3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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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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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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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元育樂│森山工│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540,000元 │106 年5 月16日│GB0000000 │
│ │股份有限│程顧問│行路竹分行│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卓忠吉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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