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失竊,前經聲
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
案,並刊登於106 年6 月30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
聲請人於106 年6 月30日刊登
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
6 年10月3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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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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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銓興營│昆林交通│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35,000元 │106 年3 月30日│ER0000000 │
│ │造有限│股份有限│行左營分行│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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